1 、概述
法律英語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yè)特點的語言。目前,我國對外交往日益增多,隨之而來的法律活動也日益頻繁,有很多工作需要法律工作者通過專業(yè)外語解決。現(xiàn)在國家急需既了解國際法律規(guī)則,又通曉英語語言的復合型人才,法律英語的重要性日益彰顯。而英語法律術語則是學習法律英語的首要障礙,了解英語法律術語是學好法律英語的前提?,F(xiàn)在國內(nèi)外法律翻譯需求旺盛,但我國法律翻譯總體質量不高,價格高效率低。要提高法律文件翻譯的質量,做好英語法律術語翻譯是第一關。下面,本文先簡要描述英語法律術語的概念、類型和語言特征,然后對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策略和方法做一番粗淺的探討。
2、 英語法律術語的概念、類型和語言特征
2.1、 概念
法律術語是用來準確表達特有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具有明確、特定的法律含義,其他詞匯無法替代。法律英語需要用詞準確,表意嚴謹。欲良好地應用法律英語,首先要正確理解和運用英語法律術語。英語法律術語主要由古英語和中古英語、借用詞語、法律技術用語和一些似乎與法律詞語一般特征不相符合的“模糊”詞語構成(宋雷,張紹全,2010)。
2.2、 類型
英語法律術語從意義結構和語義范圍角度可劃分為常用法律術語、排他性專門含義術語、專門法律術語和借用法律術語(張法連,2019)。
常用的英語法律術語又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沒有明確表達某一特定法律概念的英語法律術語,這類英語法律術語在法律英語中經(jīng)常使用,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也經(jīng)常應用,例如marriage(婚姻)和witness(證人)。第二類英語法律術語原本具有特有的法律概念,但是由于不斷地應用,這類法律術語就從起先只有法律行業(yè)人士了解的專業(yè)詞匯擴展到普通詞匯中,例如law(法律)、debt (債務),crime (罪行)等。“常用法律術語”的特點是普通大眾非常熟悉這些術語的含義。
排他性專門含義術語包括普通含義和法律含義,必須排斥與法律無關的普通含義才能確定其特定的法律含義。這類術語的多義現(xiàn)象是歷史演變中詞義擴大或縮小引起的。一些法律專門術語由于其適用范圍擴大而進入日常生活中,就具有了日常用語含義。比如alibi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思是“不在犯罪現(xiàn)場的證明”,現(xiàn)在詞義已擴大為“借口、托辭”。有些法律術語則是普通詞匯外延縮小轉用到法律方面而形成的,比如code(法典)。排他性專門含義術語是排斥與法律概念無關的一般意義,從而得以保留其特定法律意義的法律專用術語。
專門法律術語是指在法律專業(yè)領域內(nèi)存在的、不同于普通用語的專門詞匯或短語。專門法律術語的特定內(nèi)涵意義多不為非法律人士熟悉和理解。其特點是詞義單一、意思準確、概念嚴格。從嚴格意義上講,專門法律術語才是標準術語,因為它們符合術語的單一性、準確性和概念表達嚴謹性這三個特點。
顧名思義,借用術語是從其他領域借來的術語。隨著政治、經(jīng)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專業(yè)類別的劃分也越來越細。同時,其他領域的專門術語被大量借用到法律領域,成為法律術語的一部分。例如,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學,heredity (遺傳)源自生物學,claims (索賠)源自對外貿(mào)易等。借用術語來源之廣,數(shù)量之大難以估計,未來更多領域的術語進入法律術語領域是一種必然。
2.3、 語言特征
法律術語有三個特征,詞義專業(yè)性、詞義排他性、詞義保守和權威性(董曉波,2011)。
詞義專業(yè)性是指有些法律術語只能在法律語言中使用,如plaintiff(起訴人)。還有一些法律術語來自普通詞語,這些普通詞語被用于法律文本中,就不再具有通常意義,意思和原義大相徑庭。這種法律術語最容易使非法律人士產(chǎn)生誤解,如arm在法律英語中指“權利、效力”。
詞義排他性是指法律術語在形成后,特定的使用群體也隨之形成。法律術語意義相對而言是固定的。即便有些法律術語在最初形成時還不十分準確,但是如果它們的內(nèi)涵已經(jīng)眾所周知,就不應隨意改變。
詞義保守性和權威性是指詞義的不易改變性。例如,很多英語法律術語來自古英語和中古英語,還有些法律術語是從拉丁語、希臘語和法語借用過來的。有些古英語詞語和中古英語詞語在現(xiàn)代英語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件或正式的司法場合中仍在大量使用。如在法律文本中大量用here,there和where加上其他一些介詞構成的復合,hereafter(此后),herebefore(此前),whereas(然而,盡管),wherefore(為什么),whereby(借此)。以上這些復合詞都源于古英語,在現(xiàn)代英語中已經(jīng)不再使用,只在法律文本中使用。這些詞語體現(xiàn)了法律術語的保守性和權威性。
3 、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策略和方法
不同歷史、文化、社會習俗以及經(jīng)濟產(chǎn)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法律術語意義既受語言制約,也受法律文化影響。翻譯英語法律術語時,譯者應該首先在譯入語法律術語中尋找完全對應或部分對應的法律術語,而不是自己隨意創(chuàng)造新詞,以免造成歧義,或引起法律解釋上的爭議。當然,有些英語術語在譯入語中有對應術語,有些則沒有對應術語,就要另想辦法。翻譯英語法律術語時,譯者不僅應當使譯出的術語和英語法律術語達到語言上的功能對等,還要使譯出的術語和英語法律術語起到相同的法律作用。
翻譯策略可分為異化策略、歸化策略和異化與歸化相結合的策略。異化策略是指譯者在翻譯時,盡量保留原文的語言文化特征,保留異國風味。歸化翻譯是指譯者在翻譯時要以目的語讀者為導向,譯文要地道自然。歸化翻譯可以增強譯文的可讀性,便于讀者理解和接受。
Venuti指出“異化翻譯策略”和“歸化翻譯策略”各有優(yōu)缺點。“異化翻譯策略”的優(yōu)點主要是可以豐富目的語的表達,使目的語讀者能夠充分欣賞和領略異域風味。缺點主要是譯文可能生硬,因此影響譯文在目的語接受者中的接受和傳播。“歸化翻譯策略”的優(yōu)點主要是譯文流暢地道,容易被目的語讀者接受。“歸化翻譯策略”的缺點主要是原文的語言文化要素丟失,導致目的語讀者被剝奪欣賞異域語言文化的機會(轉引自熊兵,2014)。理想的翻譯策略應該是異化翻譯策略和歸化翻譯策略相結合,能用異化策略時就用異化策略,如果用異化策略影響可讀性,導致目的語讀者不能接受,就采用歸化策略。筆者認為,這種策略也適用于法律翻譯。結合異化策略和歸化策略,張紹全(2018)提出了音譯+注釋,直譯生造,直譯+注釋,直譯,意譯生造、套譯、仿譯七種翻譯方法。還有一些學者針對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提出了不同的翻譯方法。例如,針對源語術語和其目的語對應詞語在語言功能和法律功能上的對等程度,可以采用以下翻譯方法進行法律術語翻譯:(1)概念對等時,使用確切對等詞;(2)接近對等、部分對等時,使用功能對等詞;(3)完全不對等時使用釋義、中性詞、借詞或新詞(董曉波,2015)。時宇嬌(2019)認為,法律術語翻譯應盡量采用直譯,直譯無法達到準確翻譯的目標時,才采用意譯。肖云樞(2001)也認為,在英語法律術語翻譯實踐中,能直譯的,就直譯。不能直譯的,就意譯。在翻譯法律術語時要盡量“直譯”,但并非完全排斥意譯。綜合分析和比較以上幾位學者提出的英語法律術語翻譯方法,筆者認為張紹全教授提出的七種翻譯方法似乎更為恰當。
4 、結束語
以上筆者簡要描述了英語法律術語的概念、類型和語言特征,并在此基礎上,粗淺地探討了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策略和翻譯方法。筆者認為,法律英語翻譯屬于翻譯的一個領域,在翻譯英語法律術語時,譯者同樣可以采用異化翻譯和歸化翻譯相結合的翻譯策略。翻譯英語法律術語時,譯者可以首先使用異化翻譯策略,具體的翻譯方法可以是音譯+注釋,直譯生造,直譯+注釋,直譯。如果使用異化翻譯策略影響可讀性,達不到相應的法律功用和效果,就采用歸化翻譯策略,具體的翻譯方法是意譯生造、套譯、仿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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