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1.1、 古體詞
法律英語是高度正式的書面語,它的一個特征是古體詞的使用,這些詞在口語和一般書面語中已經(jīng)罕見,但在法律英語中使用普遍。人們使用這些詞語,是因為它們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已形成了公認的特定含義。法律英語中有部分古體詞來源于古英語和中古英語,主要是以“here,there,where”與介詞合成的詞,意義分別為現(xiàn)代英語中的“介詞+this/that/which”。例如,hereafter(此后),therefor(因此),herein(其中),herewith(同此),thereon(在其上),hereunder(在其下),thereto(在那里),hereupon(關于此事),wherein(在…中),whereby(按照)。古體詞使法律英語正式莊重。
1.2、 外來詞
法律英語中有大量外來詞,主要來源于拉丁語和法語。自基督教傳入英國以來,拉丁語便大量滲透到英語中。法律英語中有很多拉丁語,如:ab inintio(從開始起),forum non conveniens(不便審理的法院),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令狀),in pari materia(有關同一事宜),non obstance verdicto(相反的裁決),non sequitur(不合理的推論)。很多法律英語詞匯來自法語,是諾曼底人征服英國后逐漸從法語的法律詞匯中借來的。例如:chose in action(訴訟上的財產(chǎn)),malfeasance(濫用職權),style(稱謂),mesne(訴訟中間程序的),fee(繼承的不動產(chǎn)),cypress(近似原則)。法律英語中的拉丁語和法語詞匯在法律概念的表達上具有某種特殊的功能?,F(xiàn)代法律英語中雖有同樣或近義的表達法,但不像這些外來詞直接有效準確(彭曉瓊,田淼,2006)。
1.3 、近義詞的并用
法律英語一個特點是把兩三個近義詞或同義詞并用,來表達一個詞即可表達的概念。這些近義詞在表現(xiàn)程度及使用范圍方面有細微差別,近義詞連用體現(xiàn)了法律文書的嚴肅、準確以及嚴密,確保了整體含義的完整準確,避免了意思被曲解。例子如下:
by and with
deem and consider
fair and reasonable
fraud and deceit
give and bequeath
legal and binding
modified and changed
stipulate and agree
1.4、 具有法律含義的詞匯
含有法律含義的詞匯包括兩種:一是法律專業(yè)術語,表特有的法律概念。法律英語中有大量專業(yè)術語,語義精練,表意準確,規(guī)范嚴謹,使法律英語正規(guī)、嚴肅。例如:attorney in fact(法律事務代理人),felony(重罪),estoppel(禁止翻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foreclose(取消抵押品贖回權),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權)。另一種是含有法律含義的普通詞匯,例如:avoid(取消)consideration(對價),execute(簽署),prejudice(損害),serve(送達)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alienation(轉(zhuǎn)讓),avoidance(宣告無效)。
1.5、 精確用語和模糊用語
精確使法律效力得以發(fā)揮,所以一般情況下法律語言要盡量避免含糊其詞。不過,用語精確并不意味著法律語言中不需要模糊用語。實際應用語言時,意義的準確表達需要精確用語和模糊用語的并用。當不能確定性質(zhì)、范圍、程度及數(shù)量時,就需用模糊用語。漢語和英語中都有不少模糊詞匯,如漢語法律文書中常用“多次、數(shù)額巨大、嚴重地、極、非常、其他”等詞;英語法律文書中常用as soon as possible,adequate,approximately average,valuable,necessary,more than,excessive等詞。模糊詞語使法律文書意義更加嚴密,如果省略模糊詞語或改用確切詞語,可能會使違法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2 、法律英語的句法特征
2.1、 使用長句和復雜句
長句結構復雜,包含信息量大,可用來完整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排除被曲解或誤解的可能,因此法律英語中多用結構復雜的冗長句式以表達復雜的思想、嚴密的說理。很多法律文書的制定者都傾向于使用長句,這些長句中除有各種從句外,還有其他復雜的修飾成分和插入成分。長句確保了法律文書意義的嚴密,但各種前置語、插入語、后置語的復雜運用又大大增加了理解和翻譯的難度。
e.g.Where,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e insurance,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陳秋勁,2013).
2.2、 使用被動語態(tài)
受中國人主體思維的影響,漢語中有大量的無標記被動句,受事者常常施事化。英美人的客體思維使得英語中有大量被動句。被動句能客觀地表述事實,不帶感情色彩,故書面語中多用被動句。法律英語是一種高度正式的語言,因此英語法律文本中更多地使用被動語態(tài),目的在于規(guī)定行為人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后果;表述行為本身,突出動作的承受者,客觀地對有關事務進行描述和規(guī)定,避免個人主觀色彩,體現(xiàn)法律文本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3 、使用名詞化結構
名詞化結構是由動詞或名詞轉(zhuǎn)換或派生而來的抽象名詞,具有動詞或形容詞的意義,但性質(zhì)是名詞。名詞化結構和在深層意義上等于一個小句,在英譯漢時,通常把名詞化結構譯為一個小句。名詞化結構表意簡潔、結構嚴謹,使文體顯得簡潔莊重又不失靈活。法律英語文本中有大量的名詞化結構,名詞化結構的使用使法律文本正式莊重。在英文法律文書中,名詞化結構可用來代替小句。
e.g.Upon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one party may transfer its rights together with its obligations under contract…(陳秋勁,2013).
上述例子中,consent是名詞化結構,具有動詞consent的含義,但性質(zhì)是名詞,Upon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在深層結構上相當于一個條件狀語從句。
3 、法律文本類型
文本類型可以表達語言使用者的語用意圖和文本的主要功能。功能主義翻譯理論家根據(jù)不同文本的交際目的將文本分為三類:表情型文本、感召型文本、信息型文本(Reiss,1971/2000)。表情型文本旨在表情達意,文學作品是該類文本的典型。感召型文本旨在引發(fā)受眾的特定反應或行為,此類文本主要指廣告、宣傳和通知。信息型文本是對事實和事物的表述,強調(diào)信息的真實,此類文本包括公文、新聞報道、科技文章等。法律文本屬于信息型文本。法律文件是由訓練有素的律師、法官和司法專家按一定格式撰寫的,在表達思想、敘述事實、說明法理、訂立職責、規(guī)定獎罰等方面比其他信息類文本更嚴謹更確切。
4 、法律翻譯標準和原則
法律文本的功能是準確無誤地表達具有規(guī)定性和約束性的信息。由于法律條文和規(guī)約章程具有法律約束力,譯文所傳遞的法律信息不能有任何遺漏、添加、篡改和歧義。例如合同翻譯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可能對合同當事人構成重大影響,因此在處理時不能有半點疏忽,否則可能引起合同糾紛。法律英語翻譯的重點在于準確和精確傳達意義。黃巍指出,法律翻譯對原文忠實性方面要求遠遠高于普通翻譯(2002)。因此,法律翻譯標準是傳意性優(yōu)先于可讀性,如果傳意性和可讀性不能兼顧,譯者要放棄可讀性。具體翻譯原則如下。
4.1、 準確精確
法律文本比普通信息類文本表意更嚴謹、措辭更確切。普通信息類文本的翻譯原則是信和達,“信”要求譯文準確,“達”要求譯文流暢。法律翻譯也要求信和達,但法律翻譯不僅要求準確,而且要求精確。法律翻譯不允許任何失真,無論是句子還是詞匯,都不能含糊其詞,否則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引發(fā)訴訟,因為法律文書的當事人中可能有人出于利害關系而試圖曲解文意,鉆語言的漏洞。
e.g.外國合營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chen,1992)。
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he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chen,1992).
原文中“損失”沒有單復數(shù),因此,如果合營者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了一項損失或多項損失,都將受到懲罰。但該譯文只提到了多項損失,漏譯了一項損失的情況,所以應譯為any loss or losses。
4.2 、清晰簡明
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時,應該用清晰簡明的詞語表述明晰的法律概念,不要使用大量法律行話故弄玄虛、不要過度使用復雜冗長的句子,導致行文啰唆、導致讀者感到法律文件高深莫測、晦澀難懂。“法律如果寫得不清楚,就會變成陷阱(Fung&Watson-Brown,1994)”同樣,如果法律條文翻譯得不清晰、含糊其詞,模棱兩可,就有可能造成無法執(zhí)行。法律文本是信息型文本,重在傳意,因此譯者應該用清晰簡明的語言將法律文件的意義傳遞給讀者。
e.g.More than 80 percent of the 32,000 commercial enterprises in Guangdong involve Hong Kong businessmen,with ICAC intelligence indicating many bribe with impunity,through lavish gifts,entertainment and kick-backs(轉(zhuǎn)引自李克興,2017)。
在32000個廣東商業(yè)機構中,八成以上有港商參與,據(jù)廉署情報顯示,許多港商以大量饋贈、殷勤款待和豐厚回扣行賄,卻能逍遙法外(轉(zhuǎn)引自李克興,2017)。
該譯文化繁為簡、準確、簡明、清晰地傳遞了原文的意義。
4.3 、前后一致
漢語和英語差異顯著。從詞匯上講,英語忌重復,喜變化,在語篇中同一個概念用同義詞、近義詞、上義詞、下義詞、代詞、抽象詞、概括詞來表達;漢語喜重復,同一個概念可用同一個詞表達。在英文文學作品等文本中,用不同的詞表達相同的概念令讀者感到作品詞匯豐富,富于變化,可讀性強,而用詞重復會使讀者味同嚼蠟。但在法律文書翻譯中,整個語篇必須用同一法律術語表同一法律概念,這樣才能使法律文件中的重要概念保持一致,讓試圖曲解文意、別有用心的當事人無文字空子可鉆。
e.g應納稅的款項包括現(xiàn)金支付和匯款支付(張法連,2017)。
The taxable payments include payments in cash and disbursement by remittance(張法連,2017).
現(xiàn)金支付和匯款支付中的“支付”譯為兩個近義詞,違反了前后一致原則,選其一即可。
5 、結束語
法律文件體現(xiàn)了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法律文件詞語莊重正式、嚴密精確、有很多行話術語。法律文件的句子結構嚴謹、說理嚴密、表述清晰客觀。法律文本是信息型文本,重在對事物和事實的表述。法律英語的這些特點決定了法律翻譯的標準和基本原則。法律翻譯標準是傳意性優(yōu)先于可讀性,如果傳意性和可讀性不能兼顧,譯者要放棄可讀性。準確嚴謹,簡明清晰、前后一致傳遞原文詞匯、句法、語篇各個層面的意思,是法律翻譯的原則。譯者在翻譯法律文件時必須本著高度責任感,遣詞造句要仔細推敲,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導致法律糾紛,造成巨大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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