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作為文化的一部分,其產生、使用、傳播和演變都必然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約和影響。語言是文化的直接載體和呈現(xiàn)工具,反映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歷史變遷和文化傳承。而翻譯是將富有文化內涵的語言用相對確切和對等的信息再現(xiàn),使兩種不同的文化通過轉換語言機制得以溝通和借鑒。法學是帶有國家屬性的一門科學,法律英語翻譯絕不僅僅是語言符號的簡單拼接和轉換,需要譯者具有兩方甚至多方的文化知識,對不同語言的文化形成過程、歷史習慣傳統(tǒng)以及民族思維方式等內容均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能準確翻譯出中英法律語言體系的各自特色。
1、 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文化因素
由于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制度,有些法律術語和法學理論必然存在無法找到對等性的詞語進行翻譯,且同一詞語在不同的文化環(huán)境中也會有不同的內涵,這就需要聯(lián)系和思考影響英語翻譯的文化因素。
1.1、 詞匯因素
英語作為英格蘭曾經通用的語言之一,其法律用語因拉丁語傳入英格蘭而吸收了大量的拉丁詞匯。自諾曼底公爵威廉入侵英國后,法語成為英國的通用語言之一,由此法律英語融合了大部分法語的詞匯。由于古體詞具有更強的表達能力,更符合嚴謹性和權威性,因此,法律英語對于精準描述的需求,還保留了部分古體詞(王希,2016)。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時,了解法律詞匯的來源,有助于對詞匯本身和整個文章語境下的含義的理解。此外,任何一門職業(yè)或行業(yè)都會發(fā)展出一套包含其知識特點的話語體系,以便于在行業(yè)內部進行準確的交流,法律英語同樣存在一些“法律行話”詞匯,如: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reasonable doubt(合理懷疑)等。同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謹性要求其特有的法律概念應當用具有規(guī)范的專業(yè)術語精準表達。因此,法律英語具有的專業(yè)詞匯也是影響翻譯的因素之一。
1.2 、法律英語翻譯的內容與法系的特點
法系是指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的內容、特點、淵源、形式等分成不同的法律系統(tǒng),即將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各國法律歸屬于一個法系。
法律英語翻譯的內容與法系的特點密切相關,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決定了法律英語翻譯工作者應當注意的重點不同,只有熟悉不同法系的特點和訴訟流程,才能從根源上提高翻譯質量。比如,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與美國的陪審制度,都稱為“陪審”,但兩者屬于不同的法系,其制度的含義和目的有重大區(qū)別,譯者在翻譯時應當注重其實質區(qū)別。
1.3 、思維方式因素
中西方對同一事物特點和屬性的認知思維和表達不同,也是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之一。這可以追溯到中西方不同的發(fā)展進程而導致基本價值目標不同。農耕文明孕育了中華民族追求平等的價值理念,進而促進了集體主義精神的產生。而靠海洋航行謀生的西方國家在同海洋搏斗的過程中,形成了追崇自由的價值觀,生活物質的交易保障需求,催生了私法的發(fā)展和繁榮,進而造就了西方以個人主義為本位的理念(馮亞東,2012)。因此,中西方對日常生活中矛盾糾紛的處理、對生活秩序的安排和對法律控制的走向,都會受不同基本價值目標的影響。法律英語翻譯者應當從中西方思維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中,探索更接近于原意的翻譯。
例如,中國學者曾經將我國名牌自行車“飛鴿”翻譯為“Flying Pigeon”。本來飛鴿是蘊含和平的美好祝愿的商標名,但英語中的Pigeon是獵人打獵用來食用的鴿子,并不代表和平,象征和平鴿子的是單詞Dove(張法連,2009)。這就導致這個品牌自行車在外國的形象和銷售受到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國法律英語翻譯者若從中國的風俗習慣和思維模式出發(fā),得到的翻譯成果必然會脫離原有內涵,無法達到所追求的翻譯效果。
1.4、 宗教文化因素
宗教和法律都是通過制定一定的規(guī)則和制度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宗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產生和發(fā)展,可以說,法律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最初的宗教文化。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宗教逐漸與法律分離開來,成為西方國家兩種治理國家的手段,但宗教仍然發(fā)揮著引導公民形成尊法守法的法治理念的作用,西方國家的結婚儀式采取基督教的證婚制度,也正體現(xiàn)了宗教文化影響著法律關系。由于基督教倡導重視生命的價值,弘揚博愛和人道主義精神,這直接影響著西方統(tǒng)治者和普通民眾的刑罰觀。另外,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穿著打扮,當事人、律師在法庭上的宣誓環(huán)節(jié)都體現(xiàn)了濃烈的宗教色彩。
2 、法律英語翻譯的對策和完善措施
法律英語翻譯由于涉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甚至人身和財產自由,因此翻譯對詞匯的選擇和運用,要求很高,要求其具有精確性、權威性和嚴謹性,避免因翻譯的差錯導致經濟上、政治上遭受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這就要求法律英語翻譯者必須在尊崇法律翻譯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技巧,實現(xiàn)法律英語翻譯結果忠實于原意,翻譯內容通順、自然。
2.1、 貫徹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原則
法律是由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由國家政權保證實施的行為準則。學者張法連認為,法律的嚴肅性要求法律英語翻譯工作者必須遵循以下四個基本原則:準確性及嚴謹性原則;清晰性及簡明性原則;前后一致性原則;語體規(guī)范化原則(張法連,2009)。
準確嚴謹性原則要求法律英語翻譯必須準確和嚴謹,譯者在掌握法律術語準確含義的基礎上,追求翻譯所用的一詞一語都不存在產生歧義的空隙。比如,damages在普通語句里的意思是“損害,損失”,但在法律英語中譯為“損害賠償金”。清晰簡明原則要求譯者用簡明的詞語,清晰地表達法律概念。法律的權威性不是將法律束之高閣,只有將法律翻譯得清晰、簡明,才能被廣大非法律專業(yè)人士所學習和理解,同時減少了因生僻、深奧的詞語導致法律英語翻譯不周延、模棱兩可的風險。前后一致性原則要求譯者在法律英語翻譯的過程中,同一法律概念應當全程用同一法律術語表示,因為那些表面相似的詞語往往都含有表示其他概念的可能。如“agreement”可譯為“協(xié)定”,也可譯為“協(xié)議”。法律英語的翻譯工作要求對正式度越高的詞匯越不允許創(chuàng)新,高重復率的法律詞匯和句型出現(xiàn)在法律英語翻譯中是常態(tài),不必過于追求辭藻華麗和句型的豐富變化。前后一致性原則是使得法律英語翻譯具備嚴謹性的重要保障。語體規(guī)范化原則是指法律英語翻譯者應當具備較高的雙語水平,而且要對法律內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對法律概念、基本法律術語、法律規(guī)范體系等,盡量遵照法律語言和文體格式的規(guī)范要求進行翻譯,即使用官方認可的規(guī)范方式表達,法律用語格式上也盡可能保持原有風格。因此,譯者必須采用現(xiàn)行法律已經規(guī)定的法律用語或學術界現(xiàn)已形成通說的詞語進行翻譯,真正做到“法言法語”。
總之,法律英語翻譯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決定了法律英語翻譯者必須貫徹以上基本原則,這樣才能避免因不規(guī)范翻譯影響翻譯效果,降低翻譯質量甚至引起法律糾紛,造成嚴重損失。
2.2、 提高法律英語翻譯水平的措施
首先,全球各國聯(lián)系愈來愈緊密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必然進程,各國對于法律制度的交流也隨之不斷加深。由于我國現(xiàn)在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以我國在堅持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理論體系、制度的同時,不可避免地需要借鑒國外法治的有益經驗。而筆者通過檢索相關資料發(fā)現(xiàn),我國關于法律英語的翻譯研究,大致有兩類學者;一類是專門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他們對外國法律文獻的翻譯往往更偏重于法律本身,英語的運用能力和翻譯水平較為欠缺;一類是專門從事外國語言研究的學者,他們的翻譯作品往往缺乏法律的專業(yè)性和準確性。因此,面對我國法律英語翻譯研究和發(fā)展的需求,我國應當著重培養(yǎng)一批同時精通于法學和外國語言的綜合性科學人才,促進法律英語翻譯水平的提高。
其次,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背景是研究法律英語翻譯的重要支撐。要確保法律翻譯的準確性、實用性,避免錯譯、誤譯發(fā)生,譯者在法律英語翻譯工作中,應當加強對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學習和研究,尤其需要加強對中西方法律文化差異性的探索,為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文化交流架起連接的橋梁。這有助于我國在借鑒他國優(yōu)秀法律文化的同時,將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法治理論積極地傳播出去,從而提升我國在世界上的文化影響力和國際地位。
最后,法律英語翻譯作為一門促進交流傳播的工具,譯者應當注重掌握其翻譯技巧。一方面,譯者在了解中外文化背景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可以借用法律英語的工具書或法律英語翻譯的電子科技產品,如詞典和翻譯軟件等,它們可以為法律英語翻譯提供良好的參考。另一方面,譯者應當著重運用增譯法、減譯法、改譯法等翻譯技巧,盡量創(chuàng)作出符合原文含義、體現(xiàn)原文特色文化的作品,在不能兼顧原文形式與語義時,只能舍棄形式來滿足展現(xiàn)原文意義和文化的要求。
3、 結語
語言反映文化,并受文化制約。中西方的詞匯習慣、法系淵源和思維方式等文化因素的不同,深刻地影響著法律英語的翻譯。譯作如果缺乏文化因素的考量,那只能淪為詞語和句子堆砌起來的空架,沒有實質內容的支撐,無法達到所追求的翻譯效果。因此,法律英語翻譯者應當將翻譯對象置于特有的法律文化語境下,并且始終貫徹準確性及嚴謹性原則、清晰性及簡明性原則、前后一致性原則、語體規(guī)范化原則等四大基本翻譯原則。此外,譯者還應當全面掌握法學和英語雙門專業(yè)技能,善于運用翻譯輔助工具和技巧,譯出具有精準性、專業(yè)性和恰當性的譯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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