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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釋制度
美國保釋制度的起源
美國的保釋金制度起源于英國,由于歐洲的貴族司法,英國的地方司法官很早就有在審判前釋放嫌疑犯的權力。但為了限制和規(guī)范這種“保釋”,1677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人身保護法》(the Habeas Corpus of Act 1677)明確將保釋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
保釋制度在美國同樣也曾被多次修正,包括1789年的《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1966年的《保釋金改革法》(Bail Reform Act)和1984年該法的新版本。最初的保釋制度比較勢利,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富人付得起高額保釋金,獲得自由,而窮人只好在監(jiān)獄里蹲著。后來各種改革使情形大為好轉(zhuǎn),甚至出現(xiàn)了商業(yè)化的保釋金經(jīng)紀公司。
保釋制度之所以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人權:相當多的時候,警方收集證據(jù)的過程沒那么快——從立案調(diào)查到最后司法審判得花掉數(shù)周甚至數(shù)月的時間。而基于無罪推斷的原則,對于被誤認為有嫌疑而事實上無辜的那些人,在未定罪時就將之關押是不合適的,特別是經(jīng)濟條件沒那么好,需要努力工作賺錢養(yǎng)家的人們,長時間關押會使他們丟掉工作,生活陷入困境。
建立保釋制度的另一個考慮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些人本性沒那么壞,即使違法也只是犯了點小過錯而已,而將所有的嫌犯通通抓起來關在監(jiān)獄里,原本沒那么壞的人們在有著各色人等的環(huán)境中“耳濡目染”,說不定會失足走上犯罪之路。此外,關押這么多人,也增加了管理的難度,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資金——如此算來,還是實行保釋制度比較劃算。
保釋的執(zhí)行
如果一個人被逮捕了,首先會被帶到警局登記備案,包括姓名、地址、生日、外貌、被懷疑犯下的罪行、以往犯罪記錄、指紋、照片等等。身上攜帶的個人物品也會被沒收。(釋放時會還給當事人)接著他就被暫時監(jiān)禁起來。通常在48小時內(nèi),法庭會舉辦聽證會,決定嫌犯能否獲保釋以及保釋金的金額。如果犯的不是什么大事,連聽證會這一步也可以略過,登記后直接就能被保釋。
除了以下特殊情況,一般嫌犯都是可以被保釋的。 嫌犯有逃匿的意圖。IMF總裁卡恩第一次出庭時提出了保釋請求卻被法官拒絕,因為擔心卡恩離開美國就不會再回來。歷史上也曾發(fā)生過類似的事件,最著名的當屬1978年法國導演波蘭斯基(Roman Raymond Polański),他在美國犯下了猥褻幼女案,但在保釋期間逃去法國,再沒回來過。嫌犯可能會繼續(xù)犯罪,對社會造成危害。嫌犯可能會和證人“打交道”,干擾案件調(diào)查。嫌犯自身的安全考慮。如果嫌犯是重要的證人,為避免被滅口,最好也不讓他自由活動。嫌犯之前有保釋期間逃匿的經(jīng)歷。
保釋的方式
保釋的形式有很多種,其中最主要的當然是現(xiàn)金,有時候也可使用支票或者信用卡。有錢人多采用這一形式,他們會給法庭全額支付規(guī)定的保釋金數(shù)額。保釋期間如果嫌犯規(guī)規(guī)矩矩,按時出庭,審判完后這筆錢會還給當事人。也就是說,這些錢是押在法庭手里的,并不是交完就沒了。 除了現(xiàn)金,另外較常見的形式是財產(chǎn)抵押。如房產(chǎn)。此外,如果嫌犯沒有足夠的現(xiàn)金,也可雇用保釋金經(jīng)紀人(bail bondsman)為自己作擔保。保釋金經(jīng)紀人是獨立于當事人和法庭之外的第三方,他們的公司被稱為“擔保公司”(surety company),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保險公司。當事人向保釋金經(jīng)紀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保費(通常為保釋金數(shù)額的10%),保釋金經(jīng)紀人會向法庭提交保證書,保證當事人如期出庭受審。如果當事人跑掉了,并且后來沒抓回來,保釋金經(jīng)紀人就得向法庭賠付全額的保釋金。因此,保釋金經(jīng)紀人的活兒也不輕松,他得不停地和當事人聯(lián)系,確保他不會跑掉;如果不幸跑掉了,還得雇傭“賞金獵人(bounty hunter)”,去抓捕那些逃匿的嫌犯們。杜恩·李·查普曼(Duane Lee Chapman)就是著名的賞金獵人之一,外號“獵狗”。他抓獲過數(shù)千名通緝犯,其中有些甚至連FBI也束手無策。不過,這種商業(yè)化的保釋金制度在伊利諾州、威斯康辛州和肯塔基州等地并不合法。